问:如何填写申请表(表格第T2号)?
答:请在填写表格第T2号前参阅《如何申请注册商标》一文。当中的填表须知及样本表格将教导你如何填写上述表格。
问:《商标条例》(第559章)对费用有何规定?
答:请参阅商标表格及费用(第559章)。
问:如何对货品和服务进行分类?
答: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为进行商标的注册,货品和服务须按照《尼斯分类》分类。最新版的《尼斯分类》总共有45类货品和服务。至于具体细节,请浏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尼斯分类》的网页(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en/)。(只有英文版)
问:如果我是以中文申请,有关的注册证书可否为英文?
答:如果您是以中文申请,注册证书只可以为中文。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请,注册证书也只可以为英文。
问:如果我是以英文申请,以后还可以用中文给商标注册处通信吗?
答:可以。如果您是以英文申请,您可以用中文跟我们联系,而我们也会以中文给您回复。但如果申请获得接纳的话,因为您不能更改注册申请的资料,所以公布申请详情,注册证书以及任何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都会使用英文。
问:个人可以直接投递注册资料到贵处吗?
答:如你有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注册你的商标,你可直接递交有关申请给本处。若你不能亲自来香港特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你可将申请连同申请费用邮寄予本处,或经速递公司送交本处。你亦可使用知识产权署电子提交系统提交申请,详情请浏览efiling.ipd.gov.hk。
问:我要怎样提交款项,可以汇款到哪个帐户?
答:你可以汇票付款,付款汇票必须划线及以港元支付,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我们不接受以电汇及外币支票方式付款。信用咭支付方式只适用于以知识产权署电子提交系统提交的申请,详情请浏览efiling.ipd.gov.hk。
问:填写商标表格中的“货品及/或服务”中有特别规定陈述吗?
答:申请商标时注册时,你必须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所有货品及服务,及填写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的编号。货品及服务必须按照《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尼斯分类)》分类。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如何把货品及服务分类),找出你欲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
问:提交申请时需连同甚么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答:一般而言,本处并没有此要求。但如本处在审查申请时认为有此需要,会发信通知申请人提交相应文件。
问:如我不能提供香港的送达地址,可否到贵处查收信件?
答:根据商标规则,你必须提供一个在香港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必须是在香港特区有效的住址或业务地址。这地址不得为邮政信箱或虚拟办公室的地址、「转交」地址或任何其他仅用作邮件转递的地址,亦不得为电邮地址。
问:整个商标申请需时多久?
答: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审查主任会根据商标条例及商标规则处理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而又没有遇到其他人反对注册,则整个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问:是否每一个货品及/或服务分类都需要提交一份独立的商标申请表格?
答:不是的。一个商标申请表格可包含多于一个货品及/或服务分类的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为港币2,000元。每个额外货品或服务类别(如有的话)的申请费用为港币1,000元。
问:如何填写表格第T2号“申请人类别”、“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和“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份”等栏?
答:表格第T2号01(c)部分要求你标示你是个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如你是法人团体,表格亦会要求你说明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这些详情可能会记入商标注册纪录册,以提高本处纪录的透明度,以及协助商标注册处处长和第三方更容易识别商标注册申请人/拥有人。
请注意,指名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实体必须能够持有财产,包括商标。如你对是否有法律行为能力持有财产存在疑问,请咨询法律顾问。处长不会就此提供意见。
个人
- 如你是自然人或联名提交申请的自然人,应在“个人”方格加上记号。
- 如属在香港特区成立的独资经营商号,申请通常以“独资经营者的姓名以某商号之名营业”的名义(例如陈小玲以陈氏公司之名营业)提出。如属此情况,应在“个人”方格加上记号。
- 如属在香港特区成立的合伙经营商号,一般会在申请列出各合伙人(或最少其中两名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并在其后加上商号名称(例如陈小玲及林美美以陈林公司之名营业)。如属此情况,应在“个人”方格加上记号。
法人团体
如属法团(即在香港特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区或香港特区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或设立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请在“法人团体”方格加上记号,并在表格第T2号01(d)部分填写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如在美国成立为法团,亦请在表格第T2号01(e)部分填写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份。请注意,法团必须说明其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有关未能符合此要求的后果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查核申请的不足之处”一章。
非法人团体
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特区),非法团组织并非法人。
如属非法人实体,但在成立所在地的法律下有法律行为能力持有财产,请在“非法人团体”方格加上记号。
请注意,处长在商标注册纪录册记入申请人就申请人类别或其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提供的资料之前,不会核实有关资料。如欲确定这些资料,应进行独立查证。
上述指引亦适用于表格第T8号、第T10号及第T11号的以下栏目:
- 表格第T8号01(c)、(d)及(e)部分的“拥有人类别”、“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和“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份”栏目。
- 表格第T10号03(c)、(d)及(e)部分的“新拥有人类别”、“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和“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份”,以及05(c)、(d)及(e)部分的“承授人类别”、“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和“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份”栏目。
- 表格第T11号03(c)、(d)及(e)部分的“特许/再授特许持有人类别”、“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和“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份”栏目。